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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文〔2020〕10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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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
各科室、班组:
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严肃医院工作纪律,规范医院工作人员行为,保证全院各部门(科室)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,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在全院工作人员中全面实行工作日中午禁酒。
一、具体要求
全院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。
二、检查方式
不定时间、不定范围,要求被抽查的同志到指定地点或者到其工作地点进行检查。
三、处理措施
(一)对个人的处理
1. 违反1次,给予全院通报批评,并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;违反2次,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,并扣罚1个月绩效奖金。
2. 工作日中午饮酒,造成不良影响的,从重或加重处理。
3. 对在检查时既未履行请假手续、又无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人员,按旷工处理。
(二)对部门(科室)的处理
一年内违反2人(次)的,对所在部门(科室)负责人谈话提醒,并取消部门(科室)当年集体荣誉评选资格。
四、附则
1. 本规定中的工作人员,包括医院全体在职人员。
2. 物业公司、保安公司工作人员中午饮酒的,退回所在公司,另行调整其他人员。
3. 本规定中的工作日,行管人员为每周一至周五,包括承担有工作任务的节假日;轮班制人员为当班时间。
4. 本规定中的酒,包括白酒、红酒、黄酒、啤酒,以及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。
5.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020年6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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